比賽宗旨
14-1是一項指定擊球項目,選手必須指明出桿打何球,入何袋。選手每次合法進一球則得一分,並且得以繼續出桿,直到沒有球進或犯規為止。選手在持續打進十四顆球後,在出桿打第十五顆球之前,必須將已進的十四顆球取出重排,只是「腳點」的位置上不排球。之後,選手繼續出桿打第十五顆球,並企圖將排好之十四顆球撞開,以便他繼續出桿打擊。一方選手先達到預定之比分(通常比賽為 150 分,或一般遊戲時所議定之比數)即贏得比賽。
選手人數
使用球數
排球
得分
開球
比賽規則 在所有出桿擊球之後,母球必須接觸到一顆目標球,並且使子球入袋或是使母球或任何一子球觸及顆星,否則即為犯規。 當有目標未與顆星形成凍結,但距離顆星不到一顆球之距離時,每位選手只能繼續利用該子球進行兩次之安全球,使其接觸最靠近之顆星。如果選手應用了上述的方法,則無論該目標球是否成為凍結球,都將以凍結球視之。此時選手若要對凍結球做第三次打擊,則符合撞球落袋撞球通用規則中之凍結球規則。注意:若選手在打擊此一目標球之前或之後發生了犯規的情形,之後他再出桿打擊同一目標球時,必須符合凍結球規則;同樣的,當選手已連續兩次犯規,則其第三次出桿打擊該目標球時必須符合凍結球規則,否則算連續三次犯規,除應扣之分數外,之前的犯規各扣一分,然後十五顆球必須重排,犯規選手依開球規則重新開球,繼續比賽。 當選手將第十四顆球打進袋後,比賽暫停,第十五顆球留在檯面上,再將進袋的十四顆球排好,空出三角框內最前端的位置一腳點,然後請該選手繼續出桿,通常是出桿將第十五顆球(或稱開球子球)打入球袋,並藉由此一方式讓母球在打進該子球後,反彈衝向已排好的其他十四顆球,並將其撞散,以方便選手繼續出桿進球;然而,選手並不一定要選擇出桿打第十五顆球,他也可以選擇出桿打其他任何一顆子球。 選手可選擇打安全球,打安全球為合法出桿方式,但必須符合所有的相關規則,選手打完球之後,結束其出桿權,並換由對手上場出桿,打安全球時,所有進袋之子球均不予計分,並得取出依照規則重新排放。 選手不得以手接取、觸碰或用其他任何方式干擾正滾向袋口或三角框範圍之球,包括用手置於袋口中接住入袋之球,若犯此規則視同「蓄意犯規」扣一分之外,另加扣十五分,共扣十六分。其對手有權選擇發線後自由球或是將十五顆球重排,並由犯規一方依照開球規則重新開球。 若第十五顆球或母球的位置影響到三角框之排球而需移位重排時,則必須依其正確位置予以擺放。 (1) 若是子球妨礙到排球,則將其擺放至發球線的中心點。 若球壓在三角框上而不影響到排球,則球留在其原位。
不合規則入袋之子球
子球跳離檯面
母球跳離檯面或落入球袋
犯規之處罰
連續犯規則 「連續三次犯規」必須是在連續三次上場出桿皆犯規時才成立,舉例說明,若選手在第六及第七次出桿皆犯規,第八次出桿時,先合法打進一球後,前面兩次犯規記錄則自動消失,再次出桿再犯規則不算連續三次犯規,在第九次上場出桿犯規,則只算第一次犯規。
得分記錄 若選手出桿犯規但沒進球時,則在原有得分中扣掉一分,進球同時犯規,則記球不計得分,同時亦得在原有得分中扣掉一分,進袋之子球則取出置於「腳點」。
兩人或兩隊
標準一套 1 至 15 號球,再加上一顆母球。
使用標準三角框,最前端的球必須置於「腳點」上,一號球置於三角框內右邊角,五號球置於三角框內左邊腳,其他子球任意排列,但必須彼此緊靠。
任何子球合法入袋即得一分。
開球的選手必須指定某一顆子球進某一袋,並完成其指定,或者使母球擊中子球後,連同母球至少有三顆球碰到顆星,否則即為犯規。犯規者扣兩分。 同時對手有選擇權,可以就球檯上的情況繼續出桿,或是要求重新排球由犯規選手重新按規則開球。該兩項權益持續有效,直到開球選手不再犯規,或開球選手的對手接受球檯上的狀況出桿為止。
連續三次犯規則輸了該局之規則不適合 14-1 開球時。
若開球後母球落入球袋則算犯規,並扣開球選手分數一分,且該違規適用於連續三次犯規條例,對手獲得發球線後自由球。
當選手在不犯規的情況下將子球打入球袋時,他有權繼續出桿擲到指定的球沒有進入指定的球袋為止,選手可選擇打任何一顆子球,但在出桿前他必須指定子球、指定球袋,他不必說明打法如:借球、開侖、組合球等。任何與指定球在合法出桿之後同時入袋的其他子球,亦算得分。
(2) 若是母球妨礙到排球,則該選手獲發球線後自由球。
(3) 若子球和母球同時妨礙到排球,則將子球擺放至球檯的中心點,母球為發球線自由球。
當選手獲得自由球權,而檯面剩餘之子球均位於發球線後時,最靠近發球線之球可依該選手之要求取至「腳點」重新排放,若多放幾顆子球與發球線之距離均相等,則選手可指定取其中一顆子球重新排放。
須取出並依規則重新排放,但不扣分。
該次出桿算犯規,在該球停止動作之後,取回檯面重新擺置。
其對手獲得發球線後自由球權,除非涉及規則 6-7-2、6-7-6 及 6-12 時,其對手有其他選擇權。
每次犯規扣一分;注意:「蓄意犯規」(規則 6-7-5)及「三次連續犯規」(規則 6-12)之罰則不同。每次犯規之後,除母球跳離檯麵、母球進袋、蓄意犯規或三次連續犯規外,其對手不得移動母球的位置。
當選手犯規時須扣一分,而且計分者必須記該選手「第一次犯規」,直到該選手下一次出桿時,在無犯規情況下進球或成功做到安全球,則其第一次犯規記錄自動取消,若第二次出桿亦為犯規,則計分者須記其「連續兩次犯規」,再扣一分。連續三次出桿亦犯規,則形成「連續三次犯規」,須扣十五分。當扣分後,其連續三次犯規的紀錄便取消,但必須重新排球,由犯規選手依開球規則重新開球。
選手經犯規扣分後,其得分記錄可能成為負分,取讀方式為 -1 分、-2 分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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